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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商标法中享受的保护有何区别?
答:《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针对在我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有所不同,其立法目的在于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扩大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简言之,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同类商品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商品保护。可理解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类似于普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问: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会带来哪些法律问题?
答:1.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极有可能会被他人作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依据。
3. 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有可能会被认定构成侵权或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在不规范使用的注册商标上标“注册商标”或“R”图标,有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之行为;同时,商标注册人超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而使用注册商标,有可能会侵入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而被认定构成侵权。
4. 在诉讼阶段,因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导致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是对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而非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的使用,因此在诉讼阶段,所责令他人停止侵权或请求赔偿等的诉讼请求有可能会被法院不予支持。
问:商标注册成功就安全了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
商标虽已注册成功,但并不代表就彻底安全了。
首先,商标注册后仍存在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可能。他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的相关规定,以注册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或者存在欺骗性、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理由,对已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这些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不一定成立,但相关主体有依法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则注册商标也因此存在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可能。
其次,注册成功后,需要对商标进行使用。如若连续三年不使用,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满三年后均可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同时,使用过程中还需注意商标的使用方式,避免将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进行使用,以防止注册商标因成为特定商品名称或是行业上的通用名称而面临通用名称被予以撤销的风险。此外,注册成功后,还需要对商标进行规范使用,不规范使用,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内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商标局可撤销该注册商标。
最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如在此期间未能办理,则需要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及时提交商标续展申请,否则商标将因到期未续展而销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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