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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性管理的发展趋势(1)

 发布时间:2014-07-19  浏览:1140次

引言
食源性危害和食品安全性评价
食品安全性管理措施
澳大利亚风险分析应用情况
对实施食品安全性管理的几点看法
结束语


一、引言

人类生存在这个地球上,安全是第一的需要,安全的定义就是"防范潜在的危险"。在社会活动中发生一些危险是难免的,所谓的危险就是可能造成伤害或破坏的根源,或者是可能导致伤害或破坏的某种状态。一般来说,如果遭遇某种危险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属于低风险,我们稍加提防就能坦然处之;但如果危险概率较高,我们就必须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风险是指某种特定危险事件(事故或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实际上风险是由两个因素组合而成:⑴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危险概率);⑵危险事件(发生)产生的后果。比如飞机失事是严重后果,但是危险概率仅仅是二十五万分之一,属于较低风险。

运用风险分析原理是可以控制风险的,这就是对风险进行分析,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去控制或者降低风险。
风险分析可以运用在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比如金融业,商业银行非系统性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又称支付风险或声誉风险)、资本风险、竞争风险、内部风险、资财风险和结算风险等7个方面的风险。在新药的研制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项目来源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等4个方面。通常我们买卖股票更是要承担事先不可预测和难以从主观上加以控制的风险。
食品安全性进行的风险分析仅仅是风险分析这个概念下的一个具体应用领域。

二、 食源性危害和食品安全性评价

㈠食源性危害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素,但是食品中有可能含有或者被污染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此,在人类发展的初级阶段,既便是在生存条件恶劣、食品供应十分匮乏的情况下,先民们也不会去主动食用对自身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规避风险是人类的本能,也可以说是自然界一切动物的本能。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对自身的健康予以更多的关注,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性问题有更多的了解,人们都希望食品安全性有切实的保障,所消费的食品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这里所说的危害就是指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后果的因素或状态,食品中具有的危害通常称为食源性危害。就目前来讲,食源性危害大致上可以分为物理性、化学性以及生物性危害这3类。至于这3类危害特征的划分,我国卫生主管部门在有关的卫生标准中已经有所规定,美国国家食品微生物标准顾问委员会(NACMCF)和其他国际组织也已经有比较详细的解释。危害特征的划分是风险分析中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实施风险管理措施(比如HACCP)的主要依据。

食品安全性评价

食品的安全性评价主要目的是评价某种食品是否可以安全食用。具体就是评价食品中有关危害成份或者危害物质的毒性以及相应的风险程度,这就需要利用足够的毒理学资料确认这些成份或物质的安全剂量。食品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性评价是在人体试验和判断识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风险分析的基础。食品安全性评价中采用的毒理学评价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上述过程中产生的和污染的有害物质,也适用于评价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毒理学评价通常有4个阶段:⑴急性毒性试验;⑵遗传毒理学试验;⑶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⑷慢性毒性试验( 包括致癌试验 )。

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对于有害化学物质的确定过程通常是:①动物毒性试验;②确定动物最大无作用剂量;③确定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④确定一日食物中的总允许量;⑤确定该物质在每种食品中的最高允许量;⑥制定食品中的允许标准。
对微生物指标的制订程序基本相同,只是在制订时对采集样本的要求更为严格。

三、 食品安全性管理措施

㈠风险分析

食源性危害主要表现在物理性、化学性以及生物性危害。就目前的控制手段而言,物理性危害可以通过一般性的控制措施,例如良好操作规范(GMP)等加以控制。化学性危害的风险评估,有关国际组织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已经形成了一些相对成熟的控制方法。目前风险评估所面临的主要难点是食品中有关生物性危害的作用和结果,这是因为与公众健康有关的生物性危害包括致病性细菌、病毒、蠕虫、原生动物、藻类以及产生的某些毒素,这些生物性危害的界定和控制均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当然,某些食品本身也可能含有对健康产生危害的成份。所有的食品安全性问题,也就是上述3类危害都将对消费者健康产生不良后果,有的甚至是严重后果。当然,食品的任何安全性问题都将会对国际食品贸易产生影响。

要求食品安全性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是讲具有零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何况食品安全性风险对于不同的人群也有一个相对性问题。分析食源性危害,确定食品安全性保护水平,采取风险管理措施,使消费者食品在食品安全性风险方面处于可接受的水平,这就是风险分析在食品安全性管理中的作用。

1.SPS的风险评估

关贸总协定(GATT)(即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1986-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确定了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

SPS提出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所有与之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①最终产品标准;②加工和生产方法;③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④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其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⑤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⑥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SPS所描述的风险评估就是评价食品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SPS认为在进行风险评估事应考虑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SPS协定第一次以国际贸易协定的形式明确承认: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建立合理的、协调的食品规则和标准,需要有一个严格的科学方法。

2.FAO/WHO以及CAC的风险分析

在SPS制定期间,有关食品风险分析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国际组织的注意。1991年至1998年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所属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风险分析进行了不断地研究和磋商,根据SPS协定中的基本精神提出了一个科学的框架,将有关的术语进行了重新的界定;研究将风险分析的概念应用到具体的工作程序;就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问题继续进行咨询;完成的"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报告中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框架和基本原理;对风险情况交流的要素和原则进行了规定,同时对进行有效风险情况交流的障碍和策略进行了讨论。

CAC提出的风险分析与SPS的风险评估基本上是同一概念。区别在于:在应用范围方面,CAC的风险分析主要是针对食品,SPS的风险评估覆盖范围较大,适用于所有与人类和动植物的卫生措施和检疫措施;在名词术语的使用方面,CAC把SPS的风险评估改为风险分析,而 CAC中定义的风险评估则是整个风险分析三个组成部分中的第一部分,比SPS协定中的风险评估概念范围窄。
风险分析通常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这三部分组成。

⑴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就是通过使用毒理数据、污染物残留数据分析、统计手段、暴露量及相关参数的评估等系统科学的步骤,决定某种食品有害物质的风险。风险分析通常包含危害确认,危害特征描述,暴露量评估,风险描述四个基本步骤
①危害确认,确认可能产生健康不良效果并且可能存在于某种或某类特别食品中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
②危害特征描述,对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有关的健康不良效果的性质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③暴露量评估,对于通过食品的可能摄入和其他有关途径接触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因素的定性和/或定量评价。
④风险描述,根据危害确认、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量评估,对某一给定人群的已知或潜在健康不良效果的发生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的估计,其中包括伴随的不确定性。

通常情况下,危害确认采用的是定性方法,其他三个步骤可以采用定性方法,但最好采用定量方法。

⑵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就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择和实施适当的管理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

风险管理可以分为四个部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价、执行风险管理决定、监控和回顾。

风险评价,①确认食品安全性问题、②描述风险概况、③就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优先性对危害进行排序、④为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评估政策、⑤进行风险评估、⑥风险评估结果的审议。

风险管理选择评价,①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②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包括考虑一个合适的安全标准 )、③最终的管理决定。
监控和回顾,①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②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或评估进行回顾。

为了作出风险管理决定,风险评价过程的结果应当与现有风险管理选项的评价相结合。保护人健康应当是首先考虑的因素,同时可适当考虑如经济费用、效益、技术可行性、对风险的认知程度等因素,可以进行费用-效益分析。执行管理决定之后,应当对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对暴露消费者人群的风险的影响进行监控,以确保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包括:

①风险管理应当采用一个具有结构化的方法,就是上面介绍的四个部分它包括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估、执行管理决定、以及监控和回顾。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是所有这些方面都包括在风险管理活动当中。

②在风险管理决策中应当首先考虑保护人体健康。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应主要根据对人体健康的考虑决定,同时应避免风险水平上随意性的和不合理的差别。在某些风险管理情况下,尤其是决定将采取的措施时,应适当考虑其它因素(如经济费用、效益、技术可行性和社会习俗)。这些考虑不应是随意性的,而应当保持清楚和明确。

③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应当透明。风险管理应当包含风险管理过程(包括决策)所有方面的鉴定和系统文件,从而保证决策和执行的理由对所有有关团体是透明的。

④风险评估政策的决定应当作为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包括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评估政策是为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制定准则,这些准则将在风险评估的特定决定点上应用,因此最好在风险评估之前,与风险评估人员共同制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风险评估政策往往成为进行风险分析实际工作的第一步。

⑤风险管理应当通过保持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二者功能应当分离,以确保风险评估过程的科学完整性。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的功能性分离,目的在于确保风险评估过程的科学完整性,减少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应当认识到,风险分析是一个循环反复的过程,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评估人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实际应用中是至关重要的。

⑥风险管理决策应当考虑风险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有可能,风险的估计应包括将不确定性量化,并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提交给风险管理人员,以便他们在决策时能充分考虑不确定性的范围。例如,如果风险的估计很不确定,风险管理决策将更加保守。

⑦在风险管理过程中都应当与消费者和其他有关团体进行明白的交流。在所有有关团体之间进行持续的相互交流是风险管理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风险情况交流不仅仅是信息的传播,而更重要的功能是将对有效进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的信息和意见并入决策的过程。

⑧风险管理应当是一个考虑在风险管理决策的评价和审查中所有新产生资料的连续过程。在应用风险管理决定之后,为确定其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方面的有效性,应对决定进行定期评价。为进行有效的审查,监控和其它活动可能是必须的。

⑶风险情况交流

风险情况交流就是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的团体之间就与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相互交流。
风险情况的交流的对象可以包括国际组织(CAC、FAO、WHO以及WTO等)、政府机构、企业、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学术界和研究机构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媒体)。

进行有效的风险情况交流应该包括:风险的性质,利益的性质,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的选择四个方面的要素。

①风险的性质,危害的特征和重要性,风险的大小和严重程度,情况的紧迫性,风险的变化趋势,危害暴露量的可能性,暴露量的分布,能够构成显著风险的暴露量,风险人群的性质和规模,最高风险人群;

②利益的性质,与每种风险有关的实际或者预期利益,受益者和受益方式,风险和利益的平衡点,利益的大小和重要性,所有受影响人群的全部利益;

③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评估风险的方法,每种不确定性的重要性,所得资料的缺点或不准确度,估计所依据的假设,估计对假设变化的敏感度,有关风险管理决定估计变化的效果;

④风险管理的选择,控制或管理风险的行动,可能减少个人风险的个人行动,选择一个特定风险管理选项的理由,特定选择的有效性,特定选择的利益,风险管理的费用和来源,执行风险管理选择后仍然存在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在进行一个风险分析的实际项目时,并非风险分析三个部分的所有具体步骤都必须包括在内,但是某些步骤的省略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前提之上,而且整个风险分析的总体框架结构应当是完整的。

㈡欧盟关于预防性原则的措施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2月2日采纳了一篇关于预防性原则的论文,这是依据一个基于风险分析而提出的与预防性原则基本要素相关的一般科学、法律和政治方针,并制定了其应用方面的用途,局限性及指南。

该文一共提出了9个基本要素,这就是:①适用范围;②保护水平;③预防性原则;④行动的决定;⑤在决策过程中,预防性措施的作用;⑥科学评估;⑦透明度;⑧风险评估中的预防性;⑨应用指导。该文认为:

1.适用范围 预防性原则的应用范围远远超出环境保护,特别覆盖到对人体、动物和植物健康的保护;

2.保护水平 判断一个风险的可接受水平是通过基于科学证据的执行措施来得到;

3.预防性原则 "当有关人类健康危险的存在或发展不够确定时,机构可以采取保护措施,而不用去等到该危险的现状和严重性完全明朗化。"一种缺少完整的科学依据的策略性决定不会阻止决策者在发生有关消费者、公众或环境潜在危险的严重情况时采取行动。在执行预防性原则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确认由于某个现象、产品或一个加工而产生的潜在性的负作用;第二,由于缺乏数据和/或它们本身的不确定性或不精确性而导致该危险无法充分得到评估;

4.行动的决定 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是策略性决定的结果,是风险水平也就是对社会的可近的可接受性,对该危险所影响的特殊人群的可接受性的功能。对不采取行动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进行考虑和评估,这点将被决策者用为行动导火线。

5.风险分析 在决策过程中,预防性措施的作用采取预防性措施时必须在风险分析总框架范围内,风险分析由三个要素组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当科学信息不充分或不精确,当一种现象、产品或加工导致有潜在的负作用时,预防性原则的应用主要属于风险管理。

6.科学评估 应用预防性原则的第一步是去收集和评价所有中肯的、现存的科学知识和能得到的信息。在可能性情况下,去设法尽可能完整地进行一次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者必须充分意识到数据的不确定性、不充分性及其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不精确性,以及是否存在有科学家的分歧意见。

7.透明度 基于不完整的风险评估之上的预防性措施的合法性主要在于尽可能地建立在透明化的程序上,所有有关方面必须尽可能早地参与决策过程,必须对该措施的需要及决定这些措施的理由做出清晰解释。

8.风险评估中的预防性对于在风险分析中科学方面的不确定性是有争论的,该争论源自于被科学家日常使用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一种谨慎的措施(如依靠动物试验,种族间的对比,设定安全系数,采用非监测性的结果水准,采纳ALAKA原则等等)和当不得不采取一种阻止性措施时,便属于风险管理的预防性原则之间。这两大方面是互补的,不得被混淆。

9.应用指导 预防性原则的采用并不是一种超越WTO规定的手段,也不能是对减少使用风险管理中可行性的普遍原则的一种籍口,如比例性,非歧视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当某措施的科学依据并不确定时,决策者必须尽力去履行这些原则。这些原则有6个方面的内容。

①比例性:基于预防性原则上的措施不能与设想的保护水平失去比例,并且不能系统性地以零风险为目标。

②非歧视性:在预防性原则中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以设法达到保护水平的等价值为目的的,而并不用考虑一些地理上的产地或生产加工性质等这些可以在仲裁方式中采用不同处理方法的因素。

③一致性:在预防性原则中所采取的措施在其性质和范围上必须与在已具有所有科学性数据的等价领域中采用的措施具有可比性。

④效益:采取措施的花费及不采取措施的花费的评估。采取或不采取措施而对社会所要求的总花费都必须从长远和目前两个阶段予以考虑。

⑤科学发展的检查:在预防性原则下所采取的措施,虽然是暂时性的,但只要是科学数据仍属于不完整或无结论可循,或只要是某风险对于其欲施加的社会来讲,被认为太高的情况下,这种措施仍将被保持。这种措施的维持时间取决于科学知识的发展,根据科学知识,风险将被重新评估,这也就意味着为获取更多完整的数据,将继续进行科学研究。

⑥措施的回顾:该措施必须是临时性的,并应根据一种更为客观的风险评估方式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回顾。㈢HACCP、GMP等安全卫生质量保证措施

HACCP、GMP等安全卫生质量保证措施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和良好作业规范(GMP)是一种用于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预防性的食品安全性质量控制措施,也就是风险管理的实际应用。

HACCP是一套通过对整个食品链,包括原辅材料的生产、食品加工、流通、乃至消费的每一环节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进行分析、控制以及控制效果验证的完整系统。

1993年CAC正式发布了HACCP的7项原则,这就是:

①引出危害分析,评价其危害和风险,就是对产品或生产过程的准备和保护性措施进行描述(风险分析);

②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以控制危害(风险管理);

③建立和确定每个CCPs相对应的临界值(风险管理);

④确定检测过程以检测CCPs(风险管理);

⑤当发生CCPs偏离临界值(偏差)时,采取纠偏措施(风险管理);

⑥建立有效的记录系统为HACCP计划提供证据(风险管理);

⑦建立技术过程系统以验证HACCP系统的正确。

由此可见,HACCP实际上就是一种包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控制程序。CAC认为HACCP是迄今为止控制食源性危害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

美国规定自97年12月18日起,所有对美国出口的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运行HACCP。就此将HACCP从原来的生产企业自发的安全卫生控制行为演变成官方对食品安全性管理的强制性要求。在国际食品贸易中,某些进口方除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之外,还要求出口方实施HACCP;有的直接要求出口方必须实施HACCP。我国目前还没有把实施HACCP作为官方的强制性要求。

GMP于1969年由美国FDA发布的,GMP规定了在食品的加工、贮藏和分配等各个工序中所要求的操作、管理和控制规范。后来经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专家的发展,GMP逐渐形成了以:

①基础条件;

②实施;

③加工、贮藏、分配操作;

④卫生和食品安全

⑤管理职责。

这5项内容为GMP的一般结构和应用准则。GMP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措施。我国国内的医药行业强制实施GMP。

㈣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管理

转基因产品是高科技,高投入,高风险的现代生物工程研究成果。转基因产品在安全性方面的不确定性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争议。2000年1月29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了《生物安全议定书》。目前各国对转基因产品有五种态度:

⑴美、加、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Miami集团)要求对转基因产品实行自由贸易,不应产生生产和贸易的障碍。议定书的签订不能影响各国履行WTO的义务。

⑵欧盟国家: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管制。

⑶中国和其他77个成员国:要求转基因产品出口国要对进口国承担风险责任和赔偿责任。

⑷韩国、挪威等国是妥协集团,不参与矛盾,认为转基因产品不应影响贸易,主张标签。

⑸东欧国家:没有明确态度。

转基因的安全性之争讲到底就是一个利益之争,欧盟国家就是通过转基因产品在安全性问题上的不确定性来设置障碍,限制他国的转基因产品,以争取时间来进行本国的转基因研究和开发。

中国实际上主动放弃了对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管理,仅仅宣布保留"要求转基因产品出口国要对进口国承担风险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权利。这种宽宏大量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回报,相反由于管理上的无所作为会留下无穷的后患。不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不控制转基因产品的进口渠道和国内流向,就不可能真正控制转基因产品安全性风险,因此,要求出口国承担风险责任和赔偿责任只是一句空话;转基因产品在食品加工链中扩散,不清楚出口食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份,这样的混乱局面将会累及我国食品的对外贸易。

㈤生态(有机)食品可能成为"绿色堡垒"工业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全球环境污染加重,某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消费者对环境污染的忧虑,对原始生态的怀念,认为从维护和发展各国生态农业体系,保护地区和全球性环境出发,应该推行生态体系Organically System,又译有机体系)。生态体系的基本要求是以尽可能少从外部环境引进物品并且不使用人造肥料和杀虫剂为前提条件的。认为生态农业是与自然界有密切联系的生产管理体系,它对生物多样性、生物循环和土壤生物活性具有促进和提高作用。生态体系规定生态农业规范应能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人造化学物质,任何化学物资的残留物含量都必须低于设定的最高残留量水平;规定由官方正式批准和认可的组织对生态体系进行认证;确保生产、制备、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各阶段都经过检验并符合要求。生态体系还对体系中的生产、认证、识别和标签予以统一规定,对生态食品管理体系提供国际准则,当然生态体系是绝对排斥转基因食品的。
在保护环境,回归自然的口号下发展起来的生态体系实际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措施,由于走了极端化的道路,必将演变成一种贸易技术壁垒措施,这就是通常所说?quot;绿色壁垒"。这是因为尽管在食品生产中避免化学物质污染是食品生产者的目标,尽管生态体系提出的系统化要求是消除食品生产中人造化学物质污染的最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各国在国力强弱、耕地多少、人口数量以及对于食物需求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生态体系不可能在所有的国家都能够得到推行。因此,一些率先实行生态体系的发达国家,可能以全球消费者都希望得到纯净食品为由,歧视、甚至拒绝非生态系统生产的产品。欧盟在《欧盟生态(有机)食品法规》中就规定,到2002年,出口国如果没有建立与欧盟要求相符合的生态(有机)食品保证体系,将被列?quot;第三国名单",非生态(有机)食品的出口途径有可能被断绝。发达国家在国际食品贸易中设置的歧视和垄断将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食品贸易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这一点是值得重视和警惕的。

㈥食品标签的风险管理作用

我们应当重新认识食品标签的在食品安全性的风险管理方面作用,具体的表现就是对食品安全性的警示作用。比如标注配料表,不仅仅是要让消费者知道食品中含有那些成份,以供选购或消费时参考,同时也提醒对某些食品成份有过敏症的消费者注意避开这些会引起过敏症的特定成份。在欧美对转基因产品安全性问题争论不休的情况下,一些国家采取了折中的做法,要求生产商对于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标签标注,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选择购买。尽管看似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措施,但是在食品安全性有不确定因素时,食品标签的标示确实起到了安全性警示作用。同样,美国食品标签法中的营养标签、营养含量声明、健康声明等规定不仅是在宣传食品的营养理念,也用一种强制性措施来规定必须以醒目的方式在食品标签上进行食品安全性警示。

食品安全性风险管理为由的食品标签规定当然也会演变成新的贸易技术壁垒。美国从1994年5月8日起实施《食品标签法》,就规定对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必须实行强制性标签,内容复杂而繁琐,这就大大地增加了产品的成本。特别是其中规定必须标注的营养标签,因标注营养标签而进行的营养成份检测,每种就额外增加了费用约500至2000美元不等,改换标签也要花费巨资。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制造商为此每年就要多支出10多亿美元。世界各地的食品生产、经销商为把食品出口到美国为此更需要花费巨资,由此可以想象这些出口商所要承受的成本压力了。当然对于没有条件或者无力承受成本压力而不能进行食品成份检测的,美国的食品标签法无疑是一种禁止性的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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