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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和新规开始实施,涉及生活多个方面,都知道了吗?

 发布时间:2022-12-15  浏览:408次

财税政策和新规开始实施,涉及生活多个方面,都知道了吗?


1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以下简称33号公告),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根据3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公告》施行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要求,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对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公告》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19号),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确定发票印制企业”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还有以下经济、民生类新规也将施行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有最新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方案》明确,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驾校教练,今后培训学员要注意这些

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版《规定》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十类货物禁止过境。明确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过境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规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通则(2022版)》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的,申请人应当自作出现场核查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其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事关中小学数字教材!3项国家标准11月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基本流程》《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元数据》《数字教材 中小学数字教材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3项国家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数字教材出版活动的基本流程,对中小学数字教材提出了质量要求,给出了检测流程和检测方法,并提出了能够兼容教育领域和出版领域的整体方案,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药品有问题、隐患?按新版管理办法召回

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上市药品的可溯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实施召回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记录应当保存5年且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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