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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财税误区,您单位没中过招?

 发布时间:2017-07-17  浏览:505次

误区1: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误区2: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单位计算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也就是,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各单位发放工资,只负责给自己员工发放的工资扣税,因此每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要减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但是,这样处理就造成了多次减除,个人所得税计算自然会比实际应缴有所减少,所以少缴税的应要补缴,也就是取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所得合并纳税,由个人自行申报。

误区3: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自行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能个税税前扣除

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误区4: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将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上述三个行业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误区5:简易计税不能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照简易计税,69号公告说是“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票,也说明简易计税能开专票,所有不管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没有税收政策明文禁止,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可以开具税率为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一环节一般纳税人抵扣,并不影响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通俗的一句话,如以简易计税为借口不开专票,就是“耍流氓”。

误区6:贷款利息直接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财税(2016)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向第三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贷款担保费、审计费等等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7:只有高新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不是仅仅只有高新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8:亏损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所以,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但结转期限不超过5年。

误区9:企业所得税预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