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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 |什么是私刻及私刻的性质 ?

 发布时间:2021-10-18  浏览:2431次

一、印章的定义和范围

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其定义和范围宜按公安部发布的《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理解,即:

公章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业务专用章。

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用于非因私事务的个人名章

二、印章背后是什么?

这个问题宜分成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印章代表什么,二是加盖印章的含义是什么,三是加盖印章的目的是什么。

印章代表主体(以下称“印章主体”),无论是公章还是个人名章,经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公示后都代表着申请刻制印章的主体。特别说明一下,公安机关备案的个人名章,以公司为例,其代表的是公司机关(如法定代表人),而不再代表该人名对应的自然人,其属于公司印章范畴。

加盖印章的含义是以印章主体身份做出意思表示或非意思表示。通俗说,就是以主体身份表达某种意愿,无论是签署合同(意思表示,多方或双方法律行为)、授权(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通报公告(非意思表示,非法律行为)等。

加盖印章的目的多为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以及以主体身份做出的说明等。前者如和客户签约、授权公司员工办理对公事务、开具《收货证明》《结清证明》等,后者如发布《春节放假通知》等。加盖印章的背后是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可能对应着相应的名誉、荣誉、商誉、金钱等。

三、什么是私刻及私刻的性质

先理解一下什么是私刻,私刻宜从两个层面理解,即印章主体同意与行政机关备案。两个层面对应受侵害的法益不尽相同,前者对应的是民事法益、行政法益、刑事法益,后者对应的是行政法益。

未经印章主体同意或授权,以印章主体名义在其合法存在印章(原则上公安机关备案)之外刻制印章是为私刻。

经印章主体同意或授权,以印章主体名义在其合法存在印章(原则上公安机关备案)之外刻制印章是另一层面的私刻,此行为受到相关行政法规的约束,但使用私刻印章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本文暂不讨论这个层面的私刻。

私刻的法律实质是伪造,这亦是其要受到法律规制的原因。

私刻的公司公章有法律效力吗?

企业使用私刻的本单位公章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私刻公章,是相当于企业在公安机关办理过印鉴备案的公章而言的,也就是说这枚公章是企业刻制,但没有经法定程序进行印章备案。企业使用未经备案的公章,一经使用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在以后的公章使用中,企业就无权再否认这枚公章的效力了,除非采用法律程序将其作废。

另外,企业使用的“私刻公章”必须是本单位的,不能私刻其他公司、企业的印章,否则就会触犯伪造企业印章罪。

四、禁止私刻印章的逻辑

1破坏公共管理秩序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地方政府也对印章管理有相关规定,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单位刻公章须持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介绍信(企业单位还须持有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办理审核登记,领取《刻制印章通知单》。

外国驻华机构在本市刻制公章,须持我国批准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的证明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审核登记,领取《刻制印章通知单》。

外地单位在本市刻制公章,须持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审核登记,领取《刻制印章通知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私刻印章显然违反以上规定,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2、破坏社会秩序和印章主体内部秩序

朴素的理解,张三冒充李四、王五冒充赵六,各种社会关系不乱套了嘛。法治社会追求和倡导的诚实信用、权利保障、公平秩序将无从谈起。

就主体内部而言,合法刻制的印章和私刻印章如果同时存在,企业内控将如何实施?签署的合同、授权都存着效力的不确定性,各方权益如何保障?

3存在不可控的道德风险,可能损害各方权益

这一点无需过多解释,有私刻的印章在手,主体内部的风险管理、流程管理都形同虚设,想签什么签什么、想授权什么授权什么,印章主体、客户的权益都存在极大遭受损害的可能性,等到审计、稽核发现问题时可能为时已晚。

即便是为了提高效率(如有些公司用印流程较长)而私刻印章也是不可取的,客观上,既然可以用私刻的印章来提高效率(如加盖办理紧急事务的授权等),当然也可以用私刻的印章来做别的事(自己脑补),这是完全不可控的道德风险,没有任何企业愿意承受。

五、私刻印章的法律风险
1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私刻即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伪造公司印章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一定结果就可以认定该罪,只要行为人作出了该行为,即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刻公司的印章就可认定伪造印章。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印章罪,等等。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3以其他犯罪为目的私刻印章的,按其他犯罪论处

这个涉及到比较专业的刑法理论,如果私刻印章是为了实施诈骗、侵占等犯罪,那么定罪上,较轻的伪造公司印章罪将会被较重的诈骗、侵占等犯罪吸收,判罚上以诈骗、侵占类犯罪论处,此为刑法上的重罪吸收轻罪原则

当然,如果伪造印章与诈骗、侵占等犯罪没有牵连、吸收关系,那么仍可能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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