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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紧急通知!免征一个费,最后申报期截止12月31日,否则....

 发布时间:2020-12-07  浏览:1534次
这个残疾人保障金啊,说了很多次了。

今天为什么又提到这个?那是12月到了,很多地区已经进入残疾人保障金申报的最后期限了。

这里博艺小编做一个温馨提示,残保金申报已经进入倒计时,而且就算是免征残保金也需要按时做申报。





其实呢,残保金的申报每个地方都有所不同,有按季度申报的,也有按年度申报的,比如新疆,就是按季度申报,2020年1月份申报2019年第四季度,比如四川省,那就是按年申报,2020年下半年申报所属期是2019年的残保金。
残保金全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虽然是税务征收,但是其并非税,而是一项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费用。如:铁路、港口建设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去年底国家出台了一项残疾人保证金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如图:


在这个政策之前,残保金也是有优惠政策的。注:除国家统一优惠外,各地还有一些优惠,每个地方不一样。比如武汉在国家统一的分档征收下还给了减半征收的优惠。

【财税[2017]18号】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很明显,新政策的优惠加大了,不看什么时候成立,只有职工人数小于30人,那么就可以享受免征。同时呢,还对需要征收的企业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之前很多人就问,优惠政策执行期间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那我是按申报期间享受政策呢?还是按费款所属期间享受这个政策?因为申报表上有个费款所属期。



不同口径开始享受时间毕竟不同。如果按申报期,那我2020年申报2019年残保金就享受了,如果按所属期,那就要2021年申报2020年时候才开始享受。这个问题其实之前博艺小编就收到部分朋友的实操反馈,反馈的结果是按申报期标准来的。


那么7月份,四川省开通了2019年残保金申报通道,博艺小编第一时间测试了一下,系统确实是按照申报期来作为享受优惠的期间的。


四川省2020年申报所属期2019的残保金,直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了。


比如博艺公司2019年工资总额210万,职工人数20人,填写申报表后,系统自动减免了残保金。


那么如果超过30人的公司呢?超过30人可以分档减缴。具体如何分档减缴纳?这个主要看残疾人安置比例。


比如,博艺公司2019年工资总额210万,职工人数31人,四川省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是1.6%(这个比例各地不同),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0人,安置比例小于1%(实际安置比例为0%),那实际我们就只按照应纳费额的90%缴纳,相当于减免了10%的费用。


如图所示:



又比如:博艺公司2019年工资总额710万,职工人数80人,四川省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安排比例是1.6%(这个比例各地不同),实际公司安排残疾人1人,安置比例小于1.6%,但是大于1%(实际是1.25%),那实际我们就只按照应纳费额的50%缴纳,相当于减免了50%的费用。



如果是30人以下的公司,按减免费额为100%。


所以最新的申报表在第8列“本期减免费额”项中,增加3个减免费额计算公式。其实就是对这个减免比例的设定,10%,50%,100%。


残保金虽然有减免,但是还是必须履行申报程序,那么残保金到底如何实操申报、如何计算,有没有筹划空间?博艺小编再以四川省为案例给大家详细分享一下。


其实每年大家在计算申报残保金的时候都有一些口径上的疑问,集中在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

01
关于残保金申报热点问题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怎么来的?

【财税〔2015〕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 个月。

2、外聘的劳务工,是属于在职职工吗?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注: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3、新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首次年审和首次申报?

市残联答复: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自成立的下一年度起参加首次年审及申报缴费。

4、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

税务局答复: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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