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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04-14  浏览:452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快跟着小编一起看过来!!!


Q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谁办理?

A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目前该事项已赋权到各乡镇(启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暂未赋权)申请人(单位)可到各镇为民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办理。

Q

网上书店是否需要办?

A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网络书店、报刊亭、二手书店等都属于需依法申请办理的范围。

Q

如何办理?

A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对开办条件和申请材料有明确要求——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注意事项

经营出版物必须遵循《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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