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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门诊部基本设置标准 (一)
01: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台,观察床2张。
02: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第246讲:医疗美容门诊部基本设置标准人员 (二)
03人员
(一)门诊部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台手术床平均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平均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主诊医师。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五)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主诊医师。
(六)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所有护士应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七)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50%。
第247讲:医疗美容门诊部基本设置标准选址 (三)
04:选址
(一)门诊部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二)新增门诊部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第247讲:医疗美容门诊部基本设置标准选址 (四)
05:建筑、设施与环境
门诊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门诊部相对独立,有单独通道。
(二)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诊室每张美容治疗床、牙科每台综合治疗椅平均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三)诊室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门诊部地面应使用防滑、防噪音的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建筑布局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应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污、洁相对分开。
(五)门诊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六)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七)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布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专业的要求,有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配备相应的手术设备。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八)药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九)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第247讲:医疗美容门诊部基本设置设备(五)
06:设备
(一)基本设备: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电凝器、电动吸引器、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纹眉机、激光治疗机、电冰箱、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药房应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