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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申报契税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1-11-24  浏览:1732次

1、申报契税时应该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2、北京市纳税人新增房产应在何时申报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三条“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的规定,对于当年4月、5月新增房产,于当年10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对于当年10月、11月新增房产,于次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房产税征期可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方式。

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4、行政区划变更的,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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