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1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2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6咨询热线:400-089-7770
立即咨询服务器租赁搭建和网站业务描述不符合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最低要求
不明白网站上什么应该放,什么不应该出现?放多了会不会需要办理新的许可证,放少了会不会办不下来?
《网络文化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发展报告怎么写?
不符合当地文化管理部门的最低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的组建不能满足当地文化管理部门的规定条件。
企业发展过程中,重要业务和产品发展中,无法同时兼顾申请和业务经营
留下您的网络经营证件问题,我们乐意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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